1、2018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介绍 汇报人:凌忠新 国务院2016年1月1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务院意见,省、市先后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镇发201652号)、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2、。前 言 1 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大病保险 4 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 5 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目录 CONTENTS 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和驻镇高校、技职院校、中小学与幼儿园在校学生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未参加户籍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每年10月至12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期,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持有临时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的村、
3、社区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手续。(二)学生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参保登记缴费。全市各驻镇高校、技职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办理工作。每年9月至10月为学生参加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期,各辖市、区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在各辖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市属中学、技职院校和驻镇高校在所在地的市或辖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三)因退役、外地就学毕业、外出务工回乡等原因,户籍迁入本市,非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允许在年度内非参保登记期中途参保。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登记办法 (一)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
4、保险的居民,在其所在的村、社区登记、建立电子及书面文档,录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人员类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办理社会保障卡。续保人员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所在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各辖市、区社保中心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确认工作,汇总各类人员参保数据。(二)全市各驻镇高校、技职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登记、建立电子文档,录入个人的相关信息,各学校按属地集中到各级社保中心办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与督促工作。(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和退伍士兵须在出生或退伍6个月内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即从出生之日或退
5、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或退伍超过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的,须从出生或退伍之月起补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未连续缴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保或中断参保的,再次登记续保,须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变更管理(一)中断保险。(二)险种变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以转入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补缴
6、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恢复保险。当年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被单位录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的参保人员,可以恢复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四)关系转移。(五)注销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亲属持其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到社保中心办理死亡注销手续。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组成。(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居民,女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减半,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助;7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各辖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标准。(二)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来非从业人员参保缴费,财政不予补助,按全额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与财政补助部分之和)。参保登记及基金筹集 1 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大病保险 4 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 5 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目录 CONTENTS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