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七版》引读案例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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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引读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接受甲母10万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收取彩礼。甲母送10万元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基于民间风俗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2)乙母向甲母索要5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
2、婚,但其母却以索取5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应判令返还。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即离婚,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暴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构成犯罪的,还应承
3、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1)甲为本人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本人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甲与乙登记结婚时,甲未达法定婚龄,具备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存在未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的程序瑕疵。依据婚姻家庭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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