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正)全文学习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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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修订)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修订)全文-【颁布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 告(第2号)【发布日期】2021-09-20【修订日期】2025-04-27【实施日期】2025-06-01 【修改变更】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前言监察法的修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核心是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
2、及其权限和程序。至此监察法有了属于自己的一套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其中,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管护、留置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强制到案程度最轻,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最短;留置程度最重,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最长。同时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修改内容一、新增“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由于采取“强制到案”措施的目的在于“询问或者讯问”,而非开展较长时期的调查,因此,要重点把握好“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长”,“不得以连续强
3、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等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二、新增“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有权适用监察该类措施的主体是监察机关。适用对象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于普通违法违纪的被调查人并不适用强制措施,对于被调查人以外的人员更不得采用强制措施。监察机关采取该类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该类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逃避调查和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逃跑、自杀等行为。主要修改内容三、新增“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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